郝某驾驶一辆越有84.84吨货物的重型自卸货车(核载15.58吨),行至滦县境内262省道34公里加623米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载有45.85吨货物的货车(核载1.71吨)追尾碰撞后,侧翻撞向路边人群,造成192 死亡、17人受伤。双方驾驶人共同的违法行为是什么?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由加速车道汇入行车道时,操纵方向盘不应该过急过猛。
受伤者在车内无法自行下车时,可设法将其从车内移出,尽量避免二次受伤。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自行车借道通行时,可急促鸣喇叭示意让道
车辆通过桥梁时,一般要减速慢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