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一次记3分。
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后应及时补办,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