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行驶证灭失、丢失,机动车所有人要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的城市道路上,最高速度不能超过每小时50公里。
经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后,方可临时上道路行驶。
车辆驶入匝道后,迅速将车速提高到每小时60公里以上。
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