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以其自有设备抵押,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向丙公司借款50万元,向丁公司购得设备一套,尚未付款,价值10万元。甲工司在2013年9月10日上午将其对乙公司的抵押权进行登记。201 3年9月10日下午与丙公司签订抵押权合同,并未登记。2013年9月1 3日将其对丁公司的抵押权进行登记。2014年10月1日,甲工厂因经营不善破产,设备共拍卖得价款125万元。关于抵押权顺位,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下列对事实解释错误的是()。
唐朝任用官员的标准有()。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由()组成。
在Word中,设定纸张大小应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