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以其自有设备抵押,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向丙公司借款50万元,向丁公司购得设备一套,尚未付款,价值10万元。甲工司在2013年9月10日上午将其对乙公司的抵押权进行登记。201 3年9月10日下午与丙公司签订抵押权合同,并未登记。2013年9月1 3日将其对丁公司的抵押权进行登记。2014年10月1日,甲工厂因经营不善破产,设备共拍卖得价款125万元。关于抵押权顺位,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下列语句有歧义的是:
下列行为属于立功的有()。
某看守所民警张某因当班时间饮酒,致使在押犯罪嫌疑人李某脱逃,根据“五条禁令”对张某应当予以()。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下列选项中属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