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商业银行达成协议,将乙商业银行于2011年1月1日贷给甲公司的3年期、年利率为9%、本金为500000元的贷款进行债务重组。乙商业银行同意将贷款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年利率降至6%,免除积欠的利息45000元,本金减至420000元,利息仍按年支付;同时规定,债务重组的当年若有盈利,则当年利率恢复至9%;若无盈利,仍维持6%的利率。甲公司估计在债务重组当年即能盈利,则甲公司在债务重组日对该债务重组应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为( )元
物权的优先效力表现在( )。
下列行为中,应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是( )。
最高司法机关对如何具体办理税务刑事案件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所作的具体解释为( ) 。
大华公司与大地公司同是新日公司的子公司,2015年5月15日大华公司以150万元从新日公司的手中购买了大地公司30%的股权,大地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是750万元,相对于新日公司而言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是600万元,同时大华公司为此发生了0.8万元的直接相关税费,则大华公司购买的大地公司这30%的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是( )万元。